资质标准: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省级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3.实施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〇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4)经鉴定评审合格。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3、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5.具体改革举措
(1)将申请资料简化为许可申请书,不再将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作为审批前置条件;
(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鉴定评审、企业整改等时限),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6.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3)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型式试验和检验检测时对持证生产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依法处理。
四、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3.1条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与发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与发证。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是(委托第三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鉴定评审)
五、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鉴定评审、企业整改等时限)。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第3.5条审查与发证
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
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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